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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先从法律上的定义看,非法集资有以下四个特点: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集资,即集资者不具备集资的主体资格。
二、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还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也有实物形式和其他形式。
三、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筹集资金。这里“不特定的对象”是指社会公众,而不是指特定少数人。
四、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实质。为掩饰其非法目的,犯罪分子往往与投资人(受害人)签订合同,伪装成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最大限度地实现其骗取资金的最终目的。
在四个特点里面,最重要的是第四条:资金的用途是否合法?资金的流向是否真实可控?生产经营活动是否真实存在?这几点如果有一点说不通,就是非法集资,如果都能说的通,就不是非法集资。这是从法理上的判断。
那么现实情况是什么呢?集资了,如果不出问题,到期还本付息了,你就不是非法集资。可是如果项目出问题了,还不起钱了,有人告你了,然后被查到你涉嫌诈骗,那你就是非法集资。这是最常见的情况。
另外还有一种,是像吴英案这样的。本质上这不属于非法集资,因为吴英借钱是投向自己的百色集团旗下的“本色一条街”,属于真实存在的实体项目。可能你会问,那为什么她被查了啊,还被判了死刑?为什么?很简单,先是因为百色集团扩张太快,资金链断裂了,确实还不起钱了,而吴英背后的债主是一群公务员,他们并不想被吴英案牵扯到自己的财产,为什么?因为一查就会查到他们拥有巨额财产,你哪来那么多钱借给吴英?一查这个来源,那肯定不是挪用公款,就是贪污受贿,只是乌纱帽不保还好说,严重可能还得判刑。因此,这些人是很希望吴英马上死的,一死百了,息事宁人。还好最后,吴英的律师和父亲通过媒体把这个事情曝光,使吴英案闹得沸沸扬扬,全国瞩目,这种情况下,法院自然也要公平公正了,所以最终也迫于压力没能维持原判,吴英也免了死罪。
其实简单讲,你属不属于非法集资,还是看你能不能控制好风险,贷出去的钱要能收回来,即使收不回来,也要想办法把坏账率控制在一个低水平。另外就是别找太有背景的债主,别摊上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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