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李天一案场内与场外的罗生门中寻找真相
——至所有在李案中完全无利害关系的中立人士
李案注定不会平凡,不单是因为案件的主角,更是因为案子的场外舆论实在是太火了,火得我退休在家的老爸老妈都在家庭聚餐中聊起了都言之凿凿,而且颇有理据。远离首都千里之外的两个退休老头老太都了解一些案情,可想而知本案除了火以外,一个本应是不公开审理的案子,案情被透露得如此透明是何等不当!在这一点上,被告方和受害方都有责任,尤其是梦鸽方提供的尤多。互联网时代,没有双方透露出的信息,任何媒体也不可能凭空发布案情细节并加以延伸阅读。
不过话虽如此,一个如复杂如连续剧般的案子,好奇之心人皆有之,便化身胸有熊熊之火的八卦党一次又能如何?
于是近几个月来,我在闲暇之余看了大量相关新闻也去了讨论最热烈的几个论坛,后来也发了一些主题帖聊表个人观点。怎奈我发现场外舆论中有两批原被告的极端拥趸,理性发帖极少,谩骂或阴阳怪气地回复居多。这些人基本无法沟通,说是法盲又似乎懂点法,说懂逻辑又偏偏在某些明显违背常理之事上大发厥词。我因此可以断定,他们即使不是水军也是原被告双方的亲友团,很简单,案件至此,一审都已结束,真正的中立人士只会尊重真相和证据,而不会肆意攻击司法不公或谩骂任意一方。
罗生门众所周知,每一个案件的参与者都会因为个人的利益、立场、情感等回避或隐瞒对自己不利的事实或证据,甚至夸大和捏造一些有利证据,本案中原被告都有这种情况,有的夸张,有的隐晦,但没有根本之别。所以单方面相信某一方之词的,显然不是智者所为,无原则地支持某一方,更不是理性所在。同理,场外的人员也各有各的帖子和观点,虽然没有利害关系,但总有个人的善恶是非观或是情感倾向甚至性别的缘故,发的文章也总有倾向,个人非常理解。业界人士会从司法角度解读本案,为人父母会关心子女的教育问题或者会有如何保护自己子女的疑惑,女权人士会关心本案的最终量刑,甚至再夸张些,夜场里的消费者和陪酒女,piao客们和ji女们也会有各自的立场。所以这是场外舆论一直声嚣尘上的客观原因,每个人都能找出讨论的切入点,也形成了场外舆论的罗生门,真相于是在场内场外的争吵声中变得扑朔迷离。
如何在场内外的双重罗生门中寻找真相,正适足以考量一个社会人是否有足够的阅历和经验。妻子、武士、盗贼和樵夫,所有人都没有全说实话,但和尚最后还是猜出了真相,个人认为这很有意思也很有成就感。
下面是正文
关于杨佳
在受害方的描述中,她是深受伤害的白领、学生、酒吧常客、良家妇女、处女。
在被告方的描述中,她是主动勾引的豪放女、陪酒女、Ji女、敲诈勒索的Ji女。
应该必须指出的是,我个人在最早听说这一案子的时候,第一感就怀疑过受害人的身份,因为常理一个真正洁身自好的良家妇女与夜场是天然绝缘的,案子的后续案子印证了的我判断。
个人观点:
杨佳是一个兼职驻场陪酒女,白天有正当职业(均已验证)本案中她是有过错的,因为即使没有主观引导,她的言行也客观暗示了一定的暧昧,最终导致案子发生。
她的报案和供述,确有不实之处(处女说和否认兼职说),但强X案的客观要件构成上(暴力殴打行为和性行为),她没有撒谎,她的供述都有客观证据支持和其他被告及证人的供述印证,因此不能以她报案中的描述瑕疵否认其主要指控。
个人对杨佳最大的质疑在于她的不出庭,虽然强X案受害人可以不到场,但纵观司法案例中有很多受害人出场并接受质询,而她们收获的更多是尊敬而非诋毁。既然杨佳后来的种种表现表明她在本案中受害颇烈,那将李天一等人判刑入狱就应当是她的必然诉求,勇敢地站出来,才会帮助她回应质疑,赢得更多支持。
关于李天一
在受害方的描述中,他是嚣张跋扈的恶少,是品行不良的酒吧恶客。
在被告方的描述中,他是内心干净的孩子,是忠义纯良的优秀少年。
同样我要说明,因为同样为人父母,对于孩子,我是倾向保护的,这是我关注此案的一个出发点,假设是五、六年前,对此案的关注点可能就是站在受害者一方了。
个人观点:
李天一是一个劣迹斑斑的不良少年,梦鸽说有水军故意抹黑李天一,怎奈事实俱在,岂容辩驳。李天一小学、中学劣迹无数,出国留学被开除、无证酒驾、打架斗殴、频繁出入夜场、玩弄女性,都不是一个正常的岁好孩子该做的事,说他守礼守法,至于你们信不信,反正我是肯定不信的。
身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他的供述都是监护人认可甚至指使的,因此即使前后有反复,个人对此倒并无太大看法。不过庭审中他当庭说自己睡着什么都没做,让人太过诧异了,要知道这不单完全推翻了他之前的供述,而且与其他被告乃至证人和受害方供述截然不同。当其他被告、证人和受害者的供述已经与其他各项证据交叉印证,形成完整证据链时,他的这一陈述明显单独游离与案情之外,让人非常怀疑其真实性。假定他所说不实,那可是要损失2项有利减刑情节的(拒不认罪和拒不和解),假定他所说为实,那就相当于受害人、其他证人和4被告在联合做局诬陷于他,恐怕除了梦鸽自己会相信,连梦鸽一方的律师都会觉得这是天方夜谭(当然他们嘴上不会承认)。谁在说谎,一目了然。
关于梦鸽
虽然才过了9个多月,但本年度争议最大的女性非梦鸽莫属,且不论她之前和李老师的婚姻如何来的,或者说她的个人歌唱水平如何,单以她独自为儿子奔走这大半年的坚强和毅力,她是值得敬佩的。梦鸽确实不是一个合格的母亲,但在保护自己孩子的方面她是称职的,低等如动物都知保护后代,梦鸽为儿子辩护,为儿子争取一切减轻处罚甚至脱罪的行为,谁可指责?无关的人可以轻松地站在道德高度上斥责他人,但毕竟大义灭亲不是随便谁都能做出来的,人皆有自私天性,做不出大义灭亲的人来指责梦鸽,就纯属站着说话不腰疼了。至于利用能力所及范围的多种途径来维护儿子,个人也觉得无可非议,傻子才会放着资源不用。只是梦鸽请注意在行使自己权利的时候,切勿违法。
个人认为梦鸽最近的很多言论被解读过度了,比如法官失足说和世界影响说,我相信她的本意并不是媒体现在所长篇累牍批判的那样,现场访谈时间较长,仔细查看,总会找出不适当的言论然后被加以放大,某资深法学教授和某知名女权人士都能被找出攻击点,更何谈一个据说只有小学文化的女人?个人觉得揪着不放,有失刻薄。
然而梦鸽确实有两项大错,个人认为不能原谅。
一是身为公众人物,梦鸽没有向公众及时道歉。作为红歌军旅歌唱家,梦鸽理应为社会的公序良俗起正面示范作用,这是她的责任所在,早年她上教育节目上的很多,当时可是侃侃而谈,一番子女教育成功的做派。为何现在临到儿子错了,却是截然不同的做派?要知道保护儿子是动物本能,但在公众面前维护正确的三观,却必须是你的社会本能。案子初始可以理解为梦鸽关心则乱,但后续的半年多时间直到一审结束,梦鸽都没有明确表明她的歉意,很让人不齿她的道德水准。
二是梦鸽涉嫌违法向局外人士和媒体透露不公审案件的案情,误导舆论。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梦鸽和李老师有权为李天一请2个辩护律师,辩护律师和监护人可以了解全部案情,这是法律赋予他们的权利。但是本案在数月之前案情细节一直是保护得比较好的,公众并不了解,但一切在兰和担任梦鸽方法律顾问之后都变了,几乎每一天,都有案情细节被公布出来,如果初始还能说是梦鸽方为了辟谣或扭转不理舆论而发布部分细节,值得普通民众理解,但最后甚至连被告方的辩护词都出来了,公布了被害人的绝对隐私,这可是过分之至了。不尊重司法公正的人,自然没有资格要求别人再尊重于她。
梦鸽可以在私底下向兰和以及后来的12专家透露案卷材料,获得这些法律顾问的某些建议和意见,坦白说只要不外泄其实也是人之常情,但是这些编外的辩护律师在媒体上大肆宣布李天一的无罪观点,透露案情细节甚至受害人阴私就是明显的违法行为,也涉嫌误导舆论和干扰司法公正了。
关于其他被告
虽然这是一个不分主从的轮X案件,虽然5被告中有一个成年人,但我还是不得不说,犯案是他们的不幸,但和李天一同案,真是他们的幸运了。枪打出头鸟的古训告诉我们,出头的椽子真会烂啊,较为宽松的环境让他们的处境无论是判前还是判后都会比李天一好过很多。
囚徒困境的理论告诉我们,个体越多,串供难度越大,个体供述的越接近真相,本案也不例外,除李天一外的其他4被告和2证人、被害人的供述可以交叉印证,他们只有描述事实才会获得最大利益,所以强X已经确凿无疑。法庭中没有傻子,当然场外的普通群众也甚少傻子,两者判断一致,那自然可以看出唯一游离的李天一做的是伪证。
目前挺李一派一直坚持物证不足,不能以口供入罪,这其实是非常可笑的,本案不是1对1的强X案,被告个体如此之多,当受害方、被告方和证人的供述都可以交叉印证时,口供的真实性甚至比某些物证还要高。
本案一审最后的结论也非常清楚了,3被告认罪,4被告愿意赔偿,作为同案同刑的轮X案,一审判决的结果已经呼之即出了,4被告将有减刑情节,而李天一的刑期会最重。
关于非法证据
公诉案件,辩护律师自然着眼公诉方和受害方提供的证词是否有瑕疵,这是题中应有之义,但是即使是我这样业余法律爱好者也能看出,本案中,梦鸽一方对非法证据的质疑力度相当不足。除了在媒体上大肆宣扬夸大刑讯的逼供情况外,并没有任何实证证明本案的口供记录有任何非法之处。据说庭审只花了很少时间就排除了非法证据,那以梦鸽的偏执和陈枢律师的专业,为何没有调请刑讯录像以找出他们所谓的逼供记录?为何没有提请侦讯人员做证质询以排除所谓的非法口供?既然主张有非法证据,为何庭审上没有一点实际行动,反而在庭审后大肆公布于媒体,40小时逼供说、狗链子说和踩背说等等,明显有其夸大其词之处,除了能忽悠不关心本案的民众外,对关心案情的正常人毫无影响。如有2审,建议梦鸽方在2审时能就非法证据一说有所行动,个人虽然不信,但确实支持必须排除任何非法证据。
关于社会环境说、嫖娼说和勒索说
社会环境到底是好是坏,并不是梦鸽一人说了就算了,因为辩证唯物主义告诉我们,任何事物都有两面,社会环境当然有坏的地方和好的地方,不能简单判定。既然知道社会环境有好有坏,家长不帮助孩子树立正确的是非观交友观,不劝告未成年的孩子远离不良之处,终归是家长的失职,何况真正的根红苗正不是应该出淤泥而不染么?
嫖娼一说真的可以有,梦鸽方倒不是无的放矢,个人甚至结合之前透露出的某些细节和人物关系,客观分析了2000元的构成。
大V给了1500,因为他本人,他弟弟小V和他高中同学张某是他召集的;李天一给了500,因为他本人和他朋友王某是他召集的;加上李在柯律师曾透露过5人中4人即遂,一人未遂,那李天一还真的可能没射Jing甚至没性行为。当然500一人的价格,不必讳言与我们的行情判断确实相差甚远,但之前酒吧张伟疑似说过的1000+1000的出台费(目前这个说法只是梦鸽一方提出)还真的没说清楚是面向几人的。
再度令人疑惑的是,既然主张这一说,那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为何陈大律师的辩护词中却没多少提及?要知道质疑公诉一方的证据,最多只能脱罪,没有新证可无法帮他们建立嫖娼说的主张。建议有2审的话,嫖娼的2个客观构件,嫖资和性行为必须要深入。比如嫖资约定是否存在,嫖资约定的对象是谁,嫖资标准是否被认可,受害人有无主动索取嫖资,受害人有无接受嫖资等等,甚至性行为中受害人有无接受一定程度SM或性癖好的意愿可能等等。
假如这些不被质询发散,个人只能怀疑,这些发散会导致一个可能性:5个没多少社会阅历的年轻人,他们不具备讨论嫖资的能力经验,嫖资约定其实不存在或不被受害人接受,所以轮X说完全无法否定。
勒索说甚至仙人跳说真的是荒诞之极的说法,我相信除了死硬挺李派,没有多少普通民众会相信。
除了赵运恒律师所说的仙人跳设计不出打人情节以外,我个人有3个判断支持这不是仙人跳。
一、流程问题
除非张与杨是仙人跳的新人,否则通常仙人跳应具有较为固定的流程和手法,以引导敲诈对象进入彀中。
本案中明显杨女士面对5位男士,是处于弱势一方,对于仙人跳的时间地点甚至方式都不具备选择权,完全没有掌控引导的能力。事后的私了交流就算带有临时起意的讹诈性质,也可以理解为私下和解的赔偿要求,算不得敲诈。
二、对象问题
对仙人跳有所了解的人都知道,仙人跳讲究快进快出,选择对象通常集中于30-50岁之间较有身份地位或经济实力的男士。对于20岁左右的青少年和6、70岁的老年人,仙人跳一般都会避过。理由非常简单,前者一般经济实力较差且攻击性太强,后者则有一定危险性且通常入彀几率低(年纪大了性欲望自然小了,而且年纪大意味着阅历更多,不容易上当)。
本案中,家境最好的李某某还是个未成年,仙人跳还得找他父母要钱,不说没见过,听都很少听过这样的仙人跳。
三、证据问题
仙人跳一般采取铁证无法抵赖的方式,迅速让中局者上套,同时迅速跟进敲诈。现场抓X者有之,影像影音为证者有之,赤裸裸的暴力威胁者有之,唯独没有事后中局者们拍拍屁股已经走光了,才想起敲诈的。打蛇捏七寸避免夜长梦多的道理,都该懂的。
关于个人推测的真相(当初就推测过,庭审中很多验证了个人判断)
个人仅就个人的社会阅历作无责任推想
1、几个不良少年去夜场娱乐,场子李天一选的,但大V是当天的主角,他生日又带着自己弟弟和同学,当然想找点刺激点的乐子,顺便让弟弟尝鲜(甚至是开苞)。
2、天一、大V和王某应该不是初哥,但是经验也未必见得有多丰富,因为全天下的酒吧都相似,没有pi条业务,也必然存在拼桌ONS的模式,假定他们更直接点(比如嫖娼),是应该去会所一类地方的,酒吧里肯定有猎艳的性质,不可能是纯粹的嫖娼。
3、李天一和酒吧张伟的关系不见得多近,也未必是多熟的客人,因为很熟的话,张伟会有前例可循,就应该能安排好不出岔子,至少会和李天一沟通清楚,张伟个人也不见得有了解夜场男女的实际心态,某种意义上来讲,他是本案的局外之人,说他是pi条高抬他的能力了。
4、个人对北漂女孩没有任何歧视,但是杨女就算不是兼职陪酒女,也应该是带有傍高富帅意向的,纯粹为了放松压力不带任何利益倾向去和5个陌生男人拼桌无法理解,对一个所谓经常出入酒吧的女常客更无法理解。
6、酒是促进暧昧的工具,李天一和大V等人想找乐子,杨女想为了更多钱(一说是李天一等人没给她陪酒小费)或是更多傍富少的机会,张伟纯为了钱或误解了他们之间的你情我愿,8个人去了夜宵。
7、李天一未必想上杨女(梦鸽这点没说假话,他个人应该也确实不会太看得上杨女),但终归是一帮小伙子,尤其大V找乐子的意愿较强烈,他不能给大家扫兴。
8、杨女在张伟离开后,可能感觉到了后续事情开始变味,因为她还没拿到小费,而且她的主要目标富少李天一没什么带她ONS的意思,其他人则颇有上她的性致,所以她开始表露不愿,李天一脾气较暴躁,扇了她耳光,杨女开始不吃眼前亏。
9、杨女在这时可能还不会料想到5人会轮她,假设只有李天一或大V上她,她在拿钱以后未必报案,因为男女之防在杨女这里,确实不见得有多高,真正的良家女子在这时确实会开始想着求救或逃跑了。
10、房间里杨女再次感觉到事态不对,她又再度反抗,导致5人中的小兄弟小V还没尝鲜,王某和李天一再度挥以拳脚,从这里看出,即使主观5被告没有暴力轮X的意愿,他们对杨女的个人人格有多少尊重。在这个时候,如果李天一等人给予足够的经济补偿,本案也未必会转为轮X案件,然而他们给的2000元明显不是杨女的接受底限。
11、5个完全不懂法的少年,因为经历过这样的事或身边亲友有过这样的事,并没有当多大回事,终于酿下大错。
12、综上所述5不良少年在特定情境下轮X一个陪酒女,没有仙人跳没有敲诈勒索,轮X无可抵赖,双方都没多少无辜,这就是真相。
本帖天然不会受极左和极右网友的喜欢,期待挺李派和挺杨派的赶来。。。。。。
大腿
2013.9.15
从李天一案场内与场外的罗生门中寻找真相
1 月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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